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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」網站申請及使用規範

93.06.25修訂

一、申請對象

九十三年度起教育部顧問室「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」之相關補助計畫。

二、申請方式

  1. 93年起通過之申請計畫皆須架設網站,並於計畫結束後將網站完整資料內容燒錄成DVD形式,繳交計畫辦公室,以完成結案程序。
  2. 採線上註冊申請,於「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」各次徵件時,詳填創造力入口網 (http://creativity.edu.tw)「計畫申請專區」所羅列之項目即可。
  3. 各計畫於結案後,計畫辦公室將中止提供網域空間,各計畫應自行以複製、燒錄或轉移主機等方式保存網站內容。各網站得依需求提出彈性展延日期之申請,但至多不超過兩個月。

三、網站使用規範

各計畫於架設、經營網站時,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及網路規範之外,並請注意下列特定規範:

  1. 網站主題
    應與執行「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」相關,若主題過度偏離,計畫辦公室將寄發提醒通知,必要時則將中止提供網域空間。
  2. CIS識別
    應於網站置入本計畫之標準logo,Logo圖檔請於創造力入口網下載,不得變動logo之顏色、文字及字型,亦不得將logo切割或變形使用。
  3. 建置時間
    應於計畫開始後一個月內完成計畫網站雛型,並隨時將執行歷程、相關內容或成果上網更新。
  4. 網站空間與流量
    網站空間上限為100MB,申請人應善盡控管網域空間與流量之責,於網站上所儲存的資料務使檔案最小化,如bmp檔轉為gif檔、影像檔案分成若干小段,俾使流量降低。對於網站空間與流量有特殊需求者,請敘明具體理由以個案方式向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  5. 智慧財產權
    計畫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由計畫全體成員共同享有,但教育部顧問室享有使用權。各計畫將網站內容以任何形式出版時,應明顯標示「本計畫為教育部顧問室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補助計畫」等字樣。
  6. 網站連結
    各計畫網站應與「創造力入口網」連結,以供社會大眾查詢。
  7. 密碼保管
    各計畫網站對於所取得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,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之責。
  8. 期限延展
    計畫執行期滿,得依需求向計畫辦公室申請展延。展期以不超過二個月為原則。
  9. 停權與復權
    計畫辦公室每三個月一次定期對各網站運作進行評估,對於違反本規範之網站,將予以暫時停權。受停權處分者,經提出具體理由且獲計畫辦公室審核通過者,始得復權。

四、計畫辦公室服務項目

  1. 協助FTP登錄
  2. 維護創造力入口網(http://creativity.edu.tw),提供註冊、會員登錄、連線、上傳、發佈消息等功能之正常運作。

五、本規範自公布日起實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