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智慧財產權簡介
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,往往眾說紛紜,不一而足。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,有人稱為智能財產權,大陸上叫做知識財產權。這些不同的名詞所代表的意義雖也有不同。不過,對一般人而言,最簡單的說法就是,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,並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律如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,就構成智慧財產權。
而這些法律所規定的保護要件,專利法為新穎性、進步性與實用性(新式樣專利則僅要求新穎性與創作性);著作權法為人類精神創作、原創性、為表達(expression)而非觀念(idea)與附著在一定媒介之上;商標法為特別顯著性(識別性)、具有使用的意思與指定所適用的商品服務、並不具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不得申請註冊的各種類型;營業秘密法則為秘密性、價值性與採取適當地保密措施;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則為原創性與非普遍性。
不過,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(WIPO)公約」,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,根據WIPO公約的定義,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:
一、文學、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;
二、演藝人員之表演、錄音與廣播;
三、人類之發明;
四、科學上之發現;
五、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;
六、製造業、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、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;
七、不公平競爭之防止;
八、其他於產業、科學、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,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。
但是不論其範圍如何,若要依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,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件,才能獲得法律的承認,並進而對他人主張其權利。
節錄自《了解智慧財產權》
政治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馮震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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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重網路智慧財產權
網路科技的發展,對人類生活產生根本的變化,天涯若比鄰,無遠弗屆,至為便利。網路環境下,增加著作的散布空間,如運用得宜,可以發展電子商務,可是,如果運用失當,將增加侵害著作權的機會。因此,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,已成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。
為保障音樂、電影、圖片、照片、電腦軟體、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,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,提供別人瀏覽、觀賞、聆聽或下載的權利,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,我們稱它為「公開傳輸權」與「重製權」。換句話說,每個人上傳、下載、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,除了合理使用外,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才是合法的行為。在網路上傳輸別人的著作,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、宣傳的效果,但是仍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,才可以使用,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,就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,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。
近幾年,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,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,在市場上已難買到盜版光碟等侵害物。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,網路盜版也呈現成長的趨勢,值得重視!因為網路盜版與實體盜版同樣都是侵權,而網路盜版所造成的侵害,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,更甚於實體侵權,我們必須共同來設法防止與改善。因為你我都可能同時是著作的權利人和利用人。
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「網路著作權你我他說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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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財權相關網站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教育部資訊網-尊重網路智慧財產權
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查詢
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
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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